《青海省消防條例》解讀
《青海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條例》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六十六條內容!稐l例》的修訂,適應了新修訂的《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工作發展實際需要,深入貫徹了“放管服”改革和消防執法改革要求,明晰消防安全責任,推進消防管理創新,前移火災預防關口,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社會火災防控水平!稐l例》的施行,對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體系,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推動消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消防安全,促進社會平安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消防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穩定。原《條例》自2010年頒布實施以來,對預防減少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消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不清、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不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偏低、社會面火災隱患量大面廣等問題依然突出,火災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同時,隨著機構改革全面完成和“放管服”改革、消防執法改革不斷深化,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推行公眾聚集場所告知承諾管理,實行“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消防工作體制機制發生全方位深層次變革。為此,國家層面先后于2019年4月、2021年4月兩次對《消防法》作出較大幅度修改,我省《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國家有關規定不盡一致,不少方面已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形勢任務需要。為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消防法》,進一步加強我省消防工作,省人大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原《條例》作出全面修訂,這既是促進社會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也是順應消防工作形勢任務的迫切需要,必將為進一步推動我省消防事業發展發揮重大作用。
二、《條例》修訂的具體過程和重要意義是什么?
2018年,省人大啟動《條例》修訂,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消防法》《條例》專項執法檢查;2019年底,省人大、省政府將《條例》修訂納入2020年立法調研計劃;2020年,成立專班開展《條例》修訂,開展第一輪省內外調研;2021年,將《條例》修訂納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劃,開展第二、三輪省內外調研。根據立法工作安排,省消防救援總隊在廣泛學習調研,積極征求市州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形成《條例》(修訂稿),于4月1日報省司法廳審查。省司法廳按規定程序先后書面征求市州政府、省直部門、立法基層聯系單位、省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專家和有關企業意見建議,利用部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建議,委托中國政法大學咨詢國內相關法律和消防領域專家意見,并于5月17日召開立法論證會,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于5月25日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再次進行意見征求和修改完善,經省政府6月23日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7月26日提請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經9月29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稐l例》修訂期間,省人大、省司法廳多次開展立法調研、審議修訂文本,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領導,省司法廳等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有關企業和社會各界,對《條例》修訂給予大力支持,提出大量切實可行和具有前瞻性的意見建議,為《條例》順利修訂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稐l例》的修訂和頒布實施,有利于加強城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利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有利于加強和改革消防工作體制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有利于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切實發揮信息化手段在消防安全風險中防范的作用;有利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推進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提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執法改革,完善消防監督執法機制,提高群眾對消防工作滿意度。
三、《條例》修訂有哪些變化和亮點?
新修訂的《條例》主要有以下亮點:一是以分列成項形式詳細規定了政府、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消防安全職責,完善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的消防工作責任體系。二是結合我省省情實際,緊盯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安全培訓、火災風險防范等重點,明確了農村和宗教寺院火災防控要求。三是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建設要求和消防救援人員優撫優待政策,強化了消防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國家隊主力軍作用。四是立足創新驅動和智慧賦能,突出科技信息化推廣應用,提出了“智慧消防”建設具體要求。
四、《條例》是如何體現“放管服”改革和優化消防服務的?
根據新《消防法》規定,《條例》就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消防服務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二是刪除了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費征收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的有關規定。三是規定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諾管理,進一步構建了簡約、高效、便民的消防行政服務體系。
五、《條例》就進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責任制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結合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就消防安全責任制進行了詳細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三是明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此外,為有效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的消防安全責任,并重點對人員密集場所,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養老服務、兒童福利、社會福利、救助管理等機構,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
六、《條例》對強化應急救援工作和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優撫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重點從三個方面強化應急救援工作: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站、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三是細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裝備建設以及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現場組織領導、物資調集和補償的相關內容。同時,《條例》明確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職消防隊伍的消防救援人員,依法享受職業榮譽、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和優待優撫。
七、當前,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消防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條例》就“智慧消防”建設是如何規定的?
為更好地運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保障消防安全,《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推動智慧消防建設。設有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物聯網系統,并接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鼓勵其他設有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物聯網系統,并接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氣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單位,應當共享與消防安全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
八、隨著電動車社會保有量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火災事故多發頻發,《條例》就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將在住宅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以及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給電動車充電等行為規定為禁止性行為,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上述行為。一旦違反,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我省作為農牧業和宗教大省,《條例》就加強農村和寺廟消防安全工作是如何規定的?
《條例》修訂調研過程中,各級高度重視農村和寺院消防工作,積極將火災防控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稐l例》明確,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加強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安全培訓,落實移燈改電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消除火災隱患。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傳統村落和用于經營活動的居民住宅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統一規劃新建的農村住宅區,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間距,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十、消防工作宣傳系于一半,《條例》對消防宣傳工作是如何明確的?
宣傳教育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意識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們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肚嗪J∠罈l例》在“總則”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其參加消防安全活動。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發布消防公益信息。在“消防安全責任”章節中,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的消防宣傳職責,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