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id="j1lzx"><i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i></video><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dl id="j1lzx"></dl><font id="j1lzx"></font><dl id="j1lzx"><i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i></dl>
<dl id="j1lzx"><i id="j1lzx"></i></dl>
<video id="j1lzx"><dl id="j1lzx"><i id="j1lzx"></i></dl></video><video id="j1lzx"><dl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dl></video>
<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
<dl id="j1lzx"></dl><dl id="j1lzx"></dl>
<dl id="j1lzx"></dl><video id="j1lzx"></video><video id="j1lzx"></video>
<dl id="j1lzx"></dl><dl id="j1lzx"><i id="j1lzx"></i></dl><video id="j1lzx"></video>
<dl id="j1lzx"></dl>
<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dl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dl><video id="j1lzx"></video>
<video id="j1lzx"><i id="j1lzx"><font id="j1lzx"></font></i></video><video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video><video id="j1lzx"><dl id="j1lzx"></dl></video><dl id="j1lzx"><dl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l></dl><dl id="j1lzx"></dl><dl id="j1lzx"></dl>
您現在的位置: 久治新聞網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來源:
發布時間: 2021-11-03 16:00:02
編輯: 久治新聞網

  《青海省消防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青海省消防條例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舉報、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消防服務、消防志愿者行動等消防公益活動。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其參加消防安全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八條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本省消防宣傳日。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規定,將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站、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消防規劃的編制、調整、實施工作中,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通信管理、氣象、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救援機構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無償提供可能影響消防安全、滅火和搶險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監督檢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組織指導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三)指導建立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情況;

  (五)組織、指揮火災撲救,調查處理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六)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安全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負責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或者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加大巡查頻次和夜間巡查;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對職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記錄應當存檔兩年以上備查;

  (五)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系統等措施預防火災。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和養老服務、兒童福利、社會福利、救助管理等機構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患者的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火災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業主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人對搭蓋違章建筑或者堆放雜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共同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輛通道暢通,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設施使用的阻隔設施。

  第二十一條出租場所和建筑物的,出租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或者建筑物,在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租人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消防設施。

  第二十二條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及時處理報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學習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知識,掌握必要的報警、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消防規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編制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城鄉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五條城市新區、經濟開發區、工礦區、旅游度假區等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農村道路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村莊內部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農村、牧區利用河流、水庫、澇池等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便于消防車和水泵取水的設施。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傳統村落和用于經營活動的居民住宅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統一規劃新建的農村住宅區,應當設置必要的防火間距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并同時出具審查意見。

  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按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內容進行查驗。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本行業建設項目的消防工程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條件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據消防通道和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三十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告知虛假承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并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進行實地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加強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安全培訓,落實移燈改電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客運長途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從業人員,應當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引導、協助乘客及時疏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含冷焰火)、焚燒物品;

  (二)在加油站內向塑料容器直接加注易燃液體;

  (三)在住宅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

  (四)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給電動車充電;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生產、儲存、裝卸、銷售、運輸、攜帶、使用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禁止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辦公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居民住宅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要場所公共安全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已建的生產、儲存、充裝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廠(站),影響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危害消防安全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限期遷移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敷設電氣線路、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拆除、改造、遷移、安裝燃氣設施。

  單位和個人發現供電設施、線路和燃氣管道設施存在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與供電、供氣企業聯系,供電、供氣企業應當及時檢修,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氣象部門應當進行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七條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材料與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核查進入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文件。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推動智慧消防建設,為火災防控、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設有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物聯網系統,并接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鼓勵其他設有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物聯網系統,并接入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氣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共享與消防安全相關的監管和服務信息。

  第三十九條消防控制室、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設施確需拆除或者移位的,應當經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同意。

  第四十條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活動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四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人員;

  (三)專職消防隊隊員;

  (四)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從業人員;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

  前款第(二)項消防工程施工人員、第(五)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第(六)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執業。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條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可以采取一個單位自建或者多個單位聯建等形式組建,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配備消防人員、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專職消防員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專職消防隊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銷,確需撤銷的應當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批準。

  第四十五條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志愿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志愿消防隊應當有針對性的開展消防演練,提高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消防救援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火災和應急救援反應與處置機制。

  第四十九條消防救援機構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第五十條火災撲救工作由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指揮,火災現場指揮員由到場的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

  社會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的,應當接受現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五十一條根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需要,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救援。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的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對有關場所、設備進行勘查,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火災延伸調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參與火災延伸調查。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部門、人員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清理、移動現場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認定或者評估;馂闹苯迂敭a損失認定結論或者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消防救援人員,依法享受職業榮譽、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和優待優撫。

  第五十四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消除、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整改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整改。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發現本地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督辦。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消防救援機構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并限期要求消除火災隱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臨時查封的單位、場所在規定期限消除火災隱患后,向消防救援機構書面提出解除臨時查封申請,經消防救援機構檢查合格后,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消防救援機構接到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或者投訴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以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新聞↓
    [ 返回首頁 ] [ 打印 ] [ 進入青新論壇 ] [ 關閉窗口 ]
   
 
青海省人民政...
青海新聞網
中共久治縣委宣傳部版權所有 青海新聞網技術支持 青ICP備19000163號-31
免責聲明:久治新聞網由中共久治縣委宣傳部主辦,青海省互聯網新聞中心提供技術支持和域名備案管理。網站內容發布和審核均由久治縣委宣傳部負責。
国产亚洲精品无码拍拍拍网站
<video id="j1lzx"><i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i></video><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dl id="j1lzx"></dl><font id="j1lzx"></font><dl id="j1lzx"><i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i></dl>
<dl id="j1lzx"><i id="j1lzx"></i></dl>
<video id="j1lzx"><dl id="j1lzx"><i id="j1lzx"></i></dl></video><video id="j1lzx"><dl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dl></video>
<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
<dl id="j1lzx"></dl><dl id="j1lzx"></dl>
<dl id="j1lzx"></dl><video id="j1lzx"></video><video id="j1lzx"></video>
<dl id="j1lzx"></dl><dl id="j1lzx"><i id="j1lzx"></i></dl><video id="j1lzx"></video>
<dl id="j1lzx"></dl>
<dl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dl><dl id="j1lzx"><delect id="j1lzx"></delect></dl><video id="j1lzx"></video>
<video id="j1lzx"><i id="j1lzx"><font id="j1lzx"></font></i></video><video id="j1lzx"><delect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elect></video><video id="j1lzx"><dl id="j1lzx"></dl></video><dl id="j1lzx"><dl id="j1lzx"><font id="j1lzx"></font></dl></dl><dl id="j1lzx"></dl><dl id="j1lzx"></dl>